学历:泰国正大管理学院-哲学管理博士,中国长春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工程师
语言能力:中文,泰语,日语

工作经验:

  • 泰国C.S.D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业务范围:通讯,工程安装)
  • 泰国C.T.A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业务范围:通信设备,光纤产品,及其他3G和4G产品等)
  • Thai China Fiber Optics Co., Ltd. -董事长(业务范围:生产加工不同种类光纤产品等)
  • TC Renewable Energy Co.,Ltd.-董事长(业务范围:新能源领域等)
  • Growatt New Energy Technology(Thailand) Co.,Ltd.-董事长(业务范围: 新能源领域等)
  • Jetion solar Thailand Co., LTD -董事长(业务范围:光伏组件生产及销售)
  • CYG Thailand Co., LTD -董事长(业务范围:电网设备生产及销售)

泰国及中国社会职务:

  • 泰国中华总商会-常务会董及文化部副主任
  • 泰国[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常务副会长
  • 泰国华人青年商会-名誉会长
  • 泰国工商总会-副主席
  • 泰国蔡氏宗亲会-副理事长
  • 泰国文化人联合会-副主席
  • 泰国进出口商会-常务理事
  •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列席委员
  • 中国侨联第九届委员会-海外委员
  • 北京侨商会-海外副会长
  • 北京海外交流协会-常务理事
  • 辽宁省海外联谊会四届理事会-理事
  • 四川省海外交流协会-常务理事
  • 长春海外联谊会-副会长

个人简介:
2012年
参加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在北京举办的第十三期海外华侨华人中青年代表人士研修班;
应东盟博览会邀请出席中国-东盟第九届博览会;
考察访问山东龙口市;
迎接中国致公党中央代表团访问泰国一行;

2013
代表泰国华人青年商会接待中共安徽省滁州市委书记江山率团访问泰国;
应北京市侨务办公室邀请,出席参加2013侨商北京洽谈会;
带领泰国省级高级公务员考察团到北京通州、延庆实地考察访问;
接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长和中国投资协会新兴产业中心主任等一行访问泰国;
出席参加中国统战部、中国社会主义学院、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等共同组织的第六期海外统促会中青年骨干研习班;
接待中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李长远副主任为团长的访问团;
应中国贸促会邀请,出席参加在成都召开的第十二届华商大会;
应辽宁省海外联谊会邀请,出席参加辽宁省海外联谊会四届一次理事会议,被聘为海外理事;
带领泰国工商总会郑芷荪主席到北京通州区运河核心区世等区域进行考察访问;
考察访问山东龙口市;
带领泰国省级高级公务员考察团到四川省考察访问;
参加国务院侨办在北京大学举办的第20期“海外华裔青年企业家中国经济高级研修班”;
应中国侨联邀请,出席参加在北京召开的第九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 被聘为海外委员;
参加中国国情与政策环境国际研修班(清华大学) 第十四期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回国创业研习班 暨2014华侨华人北京创业周;
接待北京市侨办代表团访问泰国中华总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泰国北京商会;
泰文名:สมาคมนักธุรกิจปักกิ่ง ประเทศไทย;
英文名:Thai Beijing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TBJCC
第二条 本商会于2014年7月18日经泰国内政部正式批准为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设于泰国曼谷
第四条 泰国北京商会宗旨
(一)搭建中泰桥梁
(二)传递北京精神 (爱国、创新、包容、厚德)
(三)凝聚华商力量(集智、代言、促商、应变)

第二章:会员与会员资格


第五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北京注册的企业个人或法人;
在北京投资的泰藉华人企业;
(二)个人会员包括:在泰国居留的北京人士;
在泰国留学之北京人士;
在北京各大学毕业的人士;
在北京长期工作人士;
在北京留学及工作之泰藉人士。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并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等待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并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并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三)对本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其他。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其他。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
会员在批准入会3个月后,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等职务。
第十二条 本商会各职务任命
(一)商会任何职务,任期为每四年一届。
(二)会长由会员民主投票选举产生,会长可连任两届。
(三)副会长由会长任命。
(四)各个行业协会主席、副主席由会长联席会议选举产生。
(五)商会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聘请任命,报告会长联席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商会各职务罢免
(一)凡因涉及刑事犯罪者、监禁者;
(二)严重损害本商会名誉、不遵守商会章程、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和副会长选举、职权
(一)执委会任期届满,必须在90天之前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完毕後选举委员会自动解散。
(二)竞选会长者,必须提前60天准备个人竞选资料提交选举委员会。
(三)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举前30 天,公布全部竞选人名单和资料。
(四)选举得票最高者为商会会长(由选举委员会核准决定)。
(五)商会任何会员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必须有法定会员人数60%以上会员参加。
(六)会长为本商会法人代表。即为商会法律文件的唯一签署人(除非授权其他副会长)。
(七)副会长由会长任命。
(八)会长和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九)会长和副会长检查各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十)理事由会长、副会长任命。
第十五条 理事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会议,执行会员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权
(一)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多名。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二)秘书长为商会事务代表发言人
(三)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日常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整理及保管商会各有关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另设泰文副秘书长处理有关泰文文件事宜。
第十七条 恭请聘任、名誉职务
(一)北京商会会长届满,本会将恭请担任永远名誉会长。
(二)凡关心支持北京商会丶对北京商会有特别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由北京商会特别聘请为永远名誉会长。
(三)凡关心支持北京商会的中国政府、泰国政府各级领导,北京商会将恭请担任名誉顾问。
(四)凡连任两届副会长而不再连任副会长者本会将恭请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八条 本商会成立如下行业协会:
1. 银行与金融协会
2. 房地产协会
3. IT产业协会
4. 新能源产业协会
5. 农业产业协会
6. 工业产业与经济合作协会
7. 文化与教育协会
8. 建筑与工程协会
9. 广告与传媒协会
10. 宗教与传统文化协会
11. 医疗健康产业协会
12. 酒店与旅游观光协会
13. 餐饮文化协会
14. 高尔夫球协会
15. 珠宝产业协会
16. 化工与皮革协会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有战略与智库委员会:
徐二明: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战略管理博士生导师
戴家干:中国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教育管理博士生导师 张秋生: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叶龙:北京交通大学人力资源管理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海军:北京交通大学MBA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罗教讲:武汉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社会管理学博士生导师 鲁桂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与会计博士生导师
第二十条 委员会职权
(一)财务委员会:负责掌理银项、会计及出纳、保管财产契据事宜。
(二)组织委员会:负责北京商会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会员资格审查。
(三)商务咨询委员会:负责协助各个协会会员之间的商贸往来、处理北京商会对内外的商务活动、接待有关商务团体、协助举办招商会、经贸洽谈会等事项。
(四)公共关系委员会:负责建立维护北京商会社会形象,对内联络会员, 对外协调沟通与各个国家北京商会、社团及其他联络事宜。

第四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赞助费(不设上限);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商会经费如有不足时,可以向会员举行特别捐款。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名誉顾问、名誉会长免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意愿)
会费在每届商会选举日後30天内缴付。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
(一)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商会制作收支概况报表,并向会员报告。
(三)商会任何费用支付一切以单据、签字为据。由会长或委任财务负责人、出纳签字。
(四)商会提款时支票由会长与财务负责人联署及加本会专用章为准。
(五)本商会配备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修改章程及解散本会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一)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审议。
(二)本商会章程如有不完善处,按泰国政府法规,由会长联席会议会议通过,可以补充,修改。
第二十五条 解散本商会
(一)解散本会必须经本会会员会议表决通过。除非由于法律的原因必须解散。解散商会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方可生效。
(二)本会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按照会议决议必须宣布解散时,本会须清理商会全部资产,完成全部债权债务后,所有剩余财产,应该通过会员会议决定把资产捐赠给公共慈善组织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第一届会员会费及赞助费金额规定(见附表)